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徐**以买车为由向王*借款80000元,王*催要未果后将徐**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判决徐**向王*偿还借款,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为发泄情绪,多次发送短信辱骂、恐吓被害人王*,任意损毁王*所有的鲁lgu*号牌面包车,撞击王**所有王*使用过程中的鲁l*号牌轿车。具体作案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多次发送短信辱骂、恐吓王*。
2、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徐**在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某居,为发泄情绪,将王*停放在路边的鲁lgu*号牌面包车后车牌撕掉。
3、2015年9月1日,被告人徐**在岚山头街道凤阳路社区(原王*庄子村)农贸市场,为发泄情绪,驾车撞击王**所有王*使用过程中的停放在路边的鲁l*号牌轿车,致使该车多处损毁,造成损失23500元。随后徐**又驾车至岚山头街道某居,撞击王*停放在路边的鲁lgu*号牌面包车,致该车损失3500元。
徐**实施...(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