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琦与被告胡**、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琦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张*共同归还原告王琦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之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5日为21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做旅游业务过程中认识了被告胡**及其丈夫张*。2020年1月6日,被告胡**因家庭突遇重大变故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于同日向其银行账户转账80000元。事后原告得...(本文书还有1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