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信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信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房贷款50240.0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2日,被告崔**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按揭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6万元,分期借款,原告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按揭贷款,中国农业银行对被告到期没有偿还的部分从原告在该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11期,...(本文书还有2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