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奥公司)、河北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盛奥平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盛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解一》)第26条、《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解二》)第24条规定明确说明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只包括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不包括借用资质的施工人。且《建工司解二理解与使用》(第499页)明确实际施工人不包括挂靠人。本案系被申请人借用(挂靠)鹿泉市获福劳务有限公司资质从申请再审人处承接工程,双方之间并无施工合同关系,也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关系,根...(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