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何**与被害人周*合作为诈骗公司拉人头进股票微信群,约定每拉一个人头进微信群,就由被告人何**支付170元给周*。随后,被告人何**向周*预付40800元。2020年11月23日、24日,被告人何**的上线公司共两次转账26000“泰达币”(折合18万元)至被害人周*账户上,由周*帮被告人何**代收。被害人周*在转回35000元给被告人何**后,将剩余部分据为已有,且将被告人何**联系方式拉黑。被害人周*实际从被告人何**处获得185800元。
2020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何**为向被害人周*索要上述债务,伙同被告人范**纠集被告人卢**、陈**及陈*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范**、陈**以谈业务为由将被害人周*约至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房,其余人员埋伏在房间内,被告人何**还指使陈*强准备了1把水果刀。被害人周*被带至房间后,先后由陈*强持...(本文书还有2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