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耿**、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473.02元(利息暂计算到2020年10月26。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95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1日,耿**与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