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的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的委托代理人王**、倪**,证监会的委托代理人农**、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5月7日,证监会作出(20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迪生态2017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本文书还有17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