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作出的〔2020〕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禁入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的委托代理人王**、倪**,证监会的委托代理人农**、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5月7日,证监会作出被诉禁入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凯迪生态2017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凯迪生态2015年至2018年度报告披露的控股股东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阳光凯迪持有凯迪生态29.08%股份。同时,阳光凯迪通过实际控制武汉金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科技),间接持有凯迪生态3.76%的股份。金湖科技的股东、人事、财务、印章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均受阳光凯迪控制,金湖科技用于认购凯迪生态3.76%股份的资金实际来源于阳光凯迪,阳光凯迪能够实际控制金湖科技。综上,阳光凯迪合计持有凯迪生态股份占凯迪生态总股本的比例超过30%。同时,阳光凯迪自2015年9月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能够控制凯迪生态董事会,上述期间,阳光凯迪能够决定凯迪生态超过半数的董事选任。2015年9月产生的9名第八届董事会成员中有5名由阳光凯迪选任;2017年1月,部分董事发生变更,阳光凯迪选任的董事会成员保持在半数及以上。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能够认定阳光凯迪拥有凯迪生态的控制权。
陈**可以通过丰盈长江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盈长江)实际控制阳光凯迪,其为阳光凯迪实际控制人。从持股情况看,陈**持有丰盈长江66.81%股权,为丰盈长江实际控制人;丰盈长江持有阳光凯迪31.5%股权,为阳光凯迪第一大股东,陈**可以通过丰盈长江实际支配阳光凯迪股份表决权超过30%。从董事会成员选任情况看,陈**能够...(本文书还有8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