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辩称:方政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经过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2020】巢劳人仲裁字5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作出的裁决大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合同期限内,方政公司没有为王**林缴纳社会保险,王**林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林因工伤致残,方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王**林在工伤治疗期间,向方政公司借款,方政公司在仲裁期间没有提出,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关于交通费,是王**林在治疗工伤期间必然发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方政公司承担。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王**林诉称:王**林自2019年6月起在方政公司工作,主要从事木工工作,每天工资26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方政公司未为王**林缴纳社会保险。2019...(本文书还有3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