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父亲家系老雷窝堡地地邻。2015年4月13日上午9时左右,我在自家地里捡地膜,被告及其父亲在地里打畦埂,因边界问题发生纠纷,被告用拳头打我头部将我打伤。伤后我家人报了警,并将我送到开鲁县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及头部、左手软组织挫伤。住院6天,花医疗费4226.60元。被告无故对我人身进行侵害,依法应赔偿我的损失。所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226.60元、误工费2214.00、陪护费607.44元、伙食补助费240.00元元,交通费500.00元,合计7788.04元。
被告王...(本文书还有1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