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王**是总承包方、王**是实际施工人与客观事实相符;2.一审法院遗漏诉讼当事人,债权转让方才益人才公司并非必要诉讼当事人,诉讼程序合法;3.上诉人与王**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内未经王**允许对判决的履行主体及履行方式进行了私下协商,与王**无关,排水公司的履行行为不能免除其未来依据判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辩称,我方已经收到排水公司给付的10637932.04元,但是我方可以在判决范围内给付王**本金,利息的产生是由排水公司晚支付导致的,应当由排水公司承担。
王*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市政公司、民祥公司未在二审中陈述意见。
王**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王*、排水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29662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5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本文书还有3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