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以下简称睢宁人民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仲*、被告睢宁人民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672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462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7日10时40分许,被告仲*驾驶苏c×××**号牌小型客车,沿505省道行驶至505省道91公里刘*十字路口时左拐刮碰直行过马路的原告,致原告右内踝、外踝、后踝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住院手术治疗。此事故经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仲*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睢宁县人民医院、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手术治疗。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本文书还有3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