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桦建业公司辩称,首先,不认可欠付货款数额,没有原告主张的这么多。其次,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5.1条约定,付**原告应向我方提供发票,提供发票后我方才付款,原告未向我方提供相关发票,故我方未付款。按合同7.1条约定,我方自原告通知后7日内未付款才承担违约金,我方未收到原告付款的通知,故我方不应承担违约金。要求驳回原告不合理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格雷兴泰公司(乙方、卖方)与森桦建业公司(甲方、买方)签订《防水材料购销合同》,约定:第一条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第五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5.1结算时间以及货款的支付时间:货到现场后15天内给予支付该批材料的50%货款,剩余50%货款两个月内付清;乙方凭签收单办理结算(付**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
违约责任7.1甲方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及时付款,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7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后期供货,且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万分之三乘以逾期货款金额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2因乙方原告未按...(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