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段*、天水天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盼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巩**,被告段*、被告天盼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诉称,2014年9月,被告段*承包被告天盼公司在利桥的天盼山庄工程,后**原告去工地务工,约定工资为每天150元。开始在天盼山庄工地上班,2015年初在天盼山庄、三岔乡及百花村工地上班。2015年,被告天盼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尚欠116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段**被告天盼公司协商处理工资事宜,但被告段*以天盼山庄项目部未结工程款为由推脱不付。被告天盼公司负责人吕**让被告段**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欠款由天盼公司支付。现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1600元。
被告段*辩称:拖欠原告工资是事实。该欠条确系本人出具,但欠条是在天盼公司总...(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