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段*、天水天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盼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巩**,被告段*、被告天盼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9月,被告段*承包了被告天盼公司在利桥的天盼山庄工程后,于2015年3月雇佣原告去工地务工,约定工资为每天220元。因工资未付清,原告曾多次找被告段*、天盼公司协商处理工资一事。2015年10月27日,被告天盼公司负责人吕**让被告段**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欠款由天盼公司负责支付。之后,被告天盼公司支付原告工资8000元,而剩余的7130元一直未付。现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130元。
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900元。
被告段*辩称:原告所述拖欠工资是事实。该欠条确系本人出具,但欠条是在天盼...(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