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段*、天水天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巩**,被告段*、被告天盼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4年9月左右,被告段*承包了被告天盼公司在利桥的天盼山庄工程后,雇佣陈*莲在其工地做饭,并指定由陈*莲到原告超市内统一购买蔬菜、米面等物品,供应被告段*工地的工人。2015年9月6日,被告段**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货款15113元。但时至今日二被告尚未给付原告货款,故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113元。
被告段*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但因其超市所供应的物品用于天盼山庄工地厨房做饭使用,故该笔欠款应由被告天盼公司承担。
被告天盼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与被告天盼公司无关。此事系原告与被告段*之间的事情,天盼公司对此并不...(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