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谷**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19)黑0103刑初****号刑事判决。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全体成员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谷**以向被害人王*虚构能在联通公司以内部价格购买苹果x手机进行倒卖获利的方式,骗取王*共计374850元。案发前,谷**返还王*72650元,剩余赃款302200元被谷**挥霍。2018年1月25日,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陈*、张*、高某的证言,微信文字聊天截图、微信语音聊天录音,信用卡消费明细、转款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关于下发中国联通iphonex等合约政策的通知,情况说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谷**的供...(本文书还有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