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与被告王**、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未到庭参加诉讼,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均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案外人赵**被告王**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以70000元价格出售给赵*,原告于2018年7月15日转账给王**银行内50000元,2018年9月2日转账给王**银行卡内20000元,共计支付70000元。但是被告王**不认可收到的70000元是购车款,也不明确是否收到了70000元,所以原告起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2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