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魏**、皋兰石洞三回头酒店(以下简称皋兰三回头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皋兰三回头酒店经营者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4625.8元,其中:营养费5400元、误工费18480元、护理费9239元、伤残赔偿金64606.8元、鉴定费34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原告受雇于第二被告在皋兰三回头酒店从事餐饮工作,2020年5月7日10时许,原告在酒店后院门口搞卫生洒水时不慎将水洒在第一被告魏**身上,为此发生争议,第一被告将原告推到在地,致原告受伤,门诊予以保守治疗。原告伤情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评定...(本文书还有2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