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库车龟兹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车新桥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管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库车龟兹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张**,第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桥管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周**的工伤保险赔偿待遇责任,给付各项赔偿金总额126657元(治疗费14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140元,鉴定费300元);2.诉讼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周**系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周**系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在原告公司提供劳务,周**是劳务派遣工,与新桥管业不存在劳动关系,新桥管业也不是周**工伤保险赔偿待遇责任的承担主体。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依法承担工伤赔...(本文书还有3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