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罗*及原审被告梁**、王**、西双版纳五星商贸有限公司、吴*瑞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西双版纳中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云28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西双版纳中院作出的(2020)云28民初****号之二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股权及项目权益转让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因...(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