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佳达公司针对已生效的本院(2016)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该符合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诉的身份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两类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016)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华业公司作为原告,以世贸公司为被告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佳达公司不符合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的条件。理由是:首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的主体。佳达公司作为世贸公司的股东之一,不是华业公司与世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一方,其对纠纷双方的争议款项不能主张实体权利,其无权对该纠纷提出诉讼请求。因此,佳达公...(本文书还有1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