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女,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男,汉族,住云南生曲靖市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男,汉族,住曲靖市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女,汉族,住曲靖市罗*县。
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罗*支行)与被上诉人罗*县鼎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云南龙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逸公司)、宋**、李**、熊*、丁**、李**、宋**、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行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胥**,被上诉人鼎盛公司、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龙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被上诉人李**、熊*、丁**、李**、宋**、耿**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农行罗*支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151107.0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中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均明确约定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律师费,农行罗*支行已经支付了律师费151107.09元,本案的借款人即担保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故请求二审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鼎盛公司和宋**共同答辩称,借款合同约定的是承担律师费,而农行罗*支行提交的是律...(本文书还有6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