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滨海恒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昇公司”)与被告王**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昇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徐**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梅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38004.5元。2、诉讼费用等程序性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徐**系100%持股股东,被告王**梅与徐**于2008年8月**日出生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9日离婚。被告王**梅系天津市惠同科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成立后,由被告王**梅管控原告公司的财务,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的钱转出用于给其天津市惠同科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发工资。被告侵占原告财产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梅辩称,1、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徐**2009年9月21日亲笔填写的电汇凭证,金额250000元,汇款用途...(本文书还有2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