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陈**、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李*、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被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277199元(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开始,被告一利用其与原告的朋友关系,以借款从事银行汇兑业务为由向原告借款,且以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不方便直接接受借款的借口要求原告将借款汇至陈*丽、陈**银行卡号。2012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一5277199元,现金借款1200400元左右,合计6477599元,约定利息月息三分...(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