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李**、李**、李**、王**,第三人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王**及其与李**、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第三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28日,第三人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后原告多次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第三人未能支付。经了解,四被告欠第三人200万元,利息为月息3分。第三人怠于向四被告行使权利。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李**、李**、李**、王**辩称,原告以代位权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一直在向被告主张...(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