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a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二(商)初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a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计b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计b与沈a系c公司登记股东,分别持有公司30%、70%股权。
2012年2月10日,c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形成决议:一、同意股东计b将其所持本公司30%的股权(原出资额90万元)转让给冯d。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二、计b辞去监事职务;三、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后,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决议由计b、沈a签名。2012年2月15日,计b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冯d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持有的c公司30%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甲...(本文书还有2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