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段*、天水天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盼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巩**,被告段*、被告天盼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5年4月13日,被告段*承包被告天盼公司在利桥的天盼山庄工程后,雇用原告给天盼利桥山庄项目干活,当时双方协商每个工时150元。2015年9月6日,被告天盼公司负责人吕**和被告段*协商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段*欠原告工资5625元。2015年9月27日,被告天盼公司给原告支付了3000元,剩余2625元经原告索*,二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为了讨要工钱,原告花费很多,也没有时间再去干活挣钱,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625元劳务工资;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讨要欠款造成的误工损失1000元。
被告段*辩称:原告所述拖欠工资是事实。该欠条确系本人出具...(本文书还有3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