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段*、天水天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盼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巩**,被告段*、被告天盼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4年9月,被告段*承包被告天盼公司在利桥的天盼山庄工程后,雇用原告去工地务工,双方约定工资为每天230元。2015年初,原告一直在天盼山庄和三岔乡工地以及百花工地上班,被告天盼公司于2015年分两次共支付原告19000元。尚欠20500元。因工资未付清,原告曾多次找被告段*、天盼公司协商处理工资一事。2015年9月6日,被告天盼公司负责人吕**让被告段**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欠款由天盼公司负责支付,但一直未付。现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0500元。
被告段*辩称:原告所述拖欠工资是事实。该欠条确系本人出具,但欠条是在天盼公司总...(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