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塔式起重机租金61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同一时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违约金至租金付清为止(自起诉之日违约金共约854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定期检查合同》一份,被告租赁原告一台塔式起重机在肥东县角美都聚龙公馆**楼工地使用,合同并约定了进出场费、租赁费相关费用。合同第四条约定:租赁期限从安装调试检测合格之日至工程完工甲方通知拆除之日止,租赁费不足月的按每...(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