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李**、何**、新疆海宏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宏矿业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邓**,被告李**、何**、海宏矿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被告李**与原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李**退还股权转让款600,000元,支付违约金84,000元(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11月15日暂时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共计7个月)。并支付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收的违约金(小计684,000元);2、判令被告李**支付损失补偿600,000元;3、判令被告李**承担保全费3,560元;4、判令被告何**、被告新疆海宏矿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与被告何**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9日,被告李**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李**承诺将其在被告海宏矿业公司5%的股权,以600,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已按照约定将600,000元股权转让款汇入被告何**工商银行卡(卡号*******)。2019年9月26日,被告李**出具《承诺书》,承诺最迟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如果因股权问题产生纠纷或不能及时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李**愿意退还股权转让款,并额外支付原告600,000元作为损失补偿,被告如果违约则按照日5‰计算违...(本文书还有6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