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18日,原告河南坤鹏建筑劳*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信阳市××桥大道与××交叉口的信阳市万象城***小区的劳*以大清包的方式承包给原告。结算方式: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承包价格:地下部分按开挖顺序分东西两块计算,其中西半部地下室底层(含人防部分)单价为530元/㎡;地下室人防施工面积超过3000㎡部分单价按610元/㎡计算;地下室上层(即储藏室)单价为340元/㎡;正负零以上部分单价为340元/㎡。东半部地下室(含人防部分)全部单价按610元/㎡计算,负**层单价也按610/㎡计。因设计图纸变更2-**层增高部分合计按60万元给予乙方补偿。付款方式:西半部主体结构施工至地上**层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以后按每完成**层付已完成工程量的60%。二次结构分整体地下室完成、商场完成、全部二次结构完成三次付款,每次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并在结算完15日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修复,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一年保修期满1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2013年3月份,原告开始进场,负责该项目的商场、写字楼、酒店及整体地下室工程的劳*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劳*承包协议》系双方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2014年施工完毕。2015年5月28日开始入住。庭审中,被告经核算原告共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劳*承包协议》约定的施工建筑面积为77679.5㎡,总价款为33214400元,虽与原告计算的有出入,但原告对此数据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协议约定“因设计图纸变更2-**层增高部分合计按60万元给予乙方补偿。...(本文书还有6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