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李**、李**、李**、李**、李**与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根据被告申请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由审判员吴*东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六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被告人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李**、李**、李**、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过错导致吻合口瘘造成的损失合计168638元,包括医疗费60937.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5580元、护理费49427.64元、住宿费11900元、交通费5940元、医学鉴定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延误治疗导致死亡的损失145879元(现变更为16587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187700元、丧葬费395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818元等合计247036万元的55%,为135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李*清因进食哽噎感2月余入住被告医院普胸外科,后诊断为贲**。于2016年10月21日在全麻下行左经胸贲**手术。术后患者情况基本正常。10月22日早7点半左右,吕*医生查看后指派蒋*鹏医生给患者2小时滴注200ml淡盐水,但滴注不成功,便改为人工强行注射,每半小时一次,每次50ml,总量200ml,蒋*鹏在强行...(本文书还有6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