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邓**、文*、伍**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邓**、文*、伍**配合办理解除位于临武县产权证号为湘(2017)临武县不动产权第0000156号的**层**房的抵押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0日,李**与文*、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以总价格349800元购买文*、伍**所有的位于临武县产权证号为湘(2017)临武县不动产权第0000156号的**层**房。合同签订后,李**按约定向文*、伍**支付了349800元购房款。此后,李**多次要求文*、伍**办理过户登记,文*、伍**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还于2018年6月15日将案涉房产抵押给邓**,抵押债权数额为15万元。李**认为,该抵押权应当解除,理由为:...(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