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衡阳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衡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衡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被告平安衡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衡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未赔付的保险费合计349000元;2、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份,原、被告签订《信用保险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保险期限、保险范围及承保比例等内容。其中协议约定,在每个购合约机用户出险时(即欠付费用情形符合合同约定时),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每台合约机投保的保险金额的90%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及时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上述合同已经生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合约机用户出险,原告即依合同约定向被告要求支付保险金。被告在仅赔付了15户的约19100元保险金后,再未赔付剩余保险金。截至2018年4月30日,已有730名客户(对应赔付保险金额1115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出险情形,但被告均未赔付保险金。由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被迫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8)湘04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888000元,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完毕判令的保险金。该判决生效以后,原告又有676户购机用户出险,合计保险金额349000元,但是被告仍拒绝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暂停向被告支付相应的保险费95800元,但向被告出具了正式的公文提出双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时直接从中扣除保险费或者被告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原告立即向其支付保险费。被...(本文书还有7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