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申请撤回对郑州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贺**与被告郑州市正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正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正岩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65094.3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36642.38元(利息以8265094.3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8月10日,被告正岩公司分别与河南省广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