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双峰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陈**及原审被告双峰县交通运输局、双峰县永丰镇企业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双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理人龚*、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武**、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原审被告双峰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双峰县永丰镇企业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二建公司上诉请求:变更双峰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双峰二建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60万元或者裁定中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关于被上诉人陈**、武**逾期451天完工不予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1、陈**、武**逾期451天完工是客观事实,逾期完工必然造成双峰二建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结算迟延,结算迟延意味着建设单位可以向双峰二建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并非仅包括装修部分工程款,同样也包括土建部分工程款,这必然给双峰二建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2、逾期451天完工必然造成双峰二建公司管理、用工成本增加,建筑脚手架不能及时拆除,必然产生租金损失3、逾期完工必然给双峰二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被上诉人陈**、武**对逾期完工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不能以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为由免除被上诉人的过错赔偿责任,因为无效合同只是不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还得要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4、双峰二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按每逾期一天,由被上诉人赔偿双峰二...(本文书还有6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