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本案有两个独立的诉,一是原告与被告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之诉,一是原告与被告人保财险衡阳市分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之诉。在原告与被告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的诉中,原告东兴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于2015年7月7日向被告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为人身保险。在该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为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投保人为东兴建筑公司,被保险人为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承保的东兴建筑公司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