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孙**的反诉请求:一、判令反诉被告刘*赔偿反诉原告违约金4320000.00元;二、判令反诉被告刘*返还反诉原告租金8870000.00元;三、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装修费及其他费用10000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拒。事实与理由:反诉被告刘*按合同约定受曾**、肖**、孙**委托,将新化县五里亭加油站各种证照办理至孙**名下,并由其本人一手具体操办,现刘*起诉要求曾**、肖**、孙**腾退加油站场地、变更加油站相关证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给反诉原告孙**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反诉被告刘*赔偿相应损失。
反诉被告刘*答辩要点:1、孙**请求刘*赔偿430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起诉是依据新化县人民法院与娄*中院的生效判决起诉的,依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刘*没有违约,被告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刘*存在违约的行为;2、对于诉讼请求第二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租赁合同,租期是2018年5月1日开始计算,租赁合同是20...(本文书还有3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