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七建)、原审第三人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原审第三人河南七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由张**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杨**不服一审判决如下:1.杨**提交的证据证明张**、刘**代表河南七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2.一审判决没有就河南七建承担共同责任给予合理的解释。3.河南七建明知杨**施工急需工程款,与张**相互串通将工程款以借款形式挪作他用,侵害杨**的合法权益。4.张**占有的3946012元工程款属于杨**全部项目所有工程款的一部分,应当返还。5.一审判决称“由于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对涉案项目投入、支出、管理、运作、交接、利益分配等实际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且双方均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本院无法做出判断”,杨**认为不成立,杨**作为实际施工人根本不需要给张**签订任何协议,河南七建应当按照工程量按时支付杨**工程款,这是基本事实。杨**无论是从河南七建承包工程还是从张**...(本文书还有6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