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曾*、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曾*、王**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2014年4月19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听说给公司拉料的车在乌石台沟村路上刮着人了,就开车去现场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一到现场,被告曾*就指着原告说:“他就是老板,他是管事的,揍他。”被告曾*上前就打了原告胸部两拳,之后被告曾**被告王**将原告从车上拉下来,将原告摔倒在地,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在二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过程中致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被送宁城县蒙医中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伤。原告住院4天花医疗费2690.4元。本案经五化镇派出所调解未成,二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的经...(本文书还有2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