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谭**,被告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靳*偿还石料款75450元,违约金954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兴海县经营砂石料厂,2019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砂石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砂石料,水洗砂单价40元/立方米,石*(2-4cm)单价28元/立方米。此合同签订后,被告从原告处拉运5000余方水洗砂,已支付部分货款。剩余95450元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9年6月29日前付清,否则支付10%的违约金,并以被告和妻子卢莲的房产证(西宁市××区**房屋编号:068459)一本作为抵押。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20000元,现尚欠7545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本文书还有2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