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辩称:一、大连工程建设是向阳公司的义务,与沈阳音乐学院无关。2003年10月18日沈阳音乐学院与向阳公司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及2010年4月2日向阳公司向沈阳音乐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沈阳音乐学院与向阳公司为《联合办学协议书》的合同关系相对方,在履行《联合办学协议书》期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沈阳音乐学院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当然地及于向阳公司,向阳公司与第三方金德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当然地及于沈阳音乐学院。向阳公司作为《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的投资建设方,也是发包方,与金德公司之间的施工协议对沈阳音乐学院不发生法律效力,沈阳音乐学院未与金德公司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没有对金德公司连带结算工程款的义务。二、沈阳音乐学院与向阳公司之间合作办学争议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前已述及,大连的出资建设是向阳公司的义务,大连的建设主体是向阳公司。向阳公司与金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是在履行其《联合办学协议书》的投资建设义务。但向阳公司违规施工导致2006年5月19日大连12#舞蹈教学楼施工发生局部坍塌事故,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建设。2007年10月沈阳音乐学院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借款1亿元投入大连校区建设(另大连市政府拨款2000万元建设音乐厅),但是沈阳音乐学院与向阳公司2007年10月18日签署的《关于合作办学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由向阳公司负责偿还1亿元借款并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若向阳公司无力偿还而由沈阳音乐学院负责偿还时,偿还金额(按实际发生金额)从向阳公司前期投入资金占收益分配的比例中扣除。截止到2018年5月,向阳公司没有偿还该1亿元借款,沈阳音乐学院代为偿还本息100342429.79元(其中本金6000万元,利息40342429.79元)。尽管如此,向阳公司不仅没有纠正违约行为,相反却在2017年9月28日向沈阳...(本文书还有71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