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株式会社科罗*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6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商评字(2014)第****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099210号“ehyphenworldga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决定:国际注册第1099210号“ehyphenworldgallery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在第18类全部商品以及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株式会社科罗*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09612号“hyp...(本文书还有3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