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特多瓦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4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商评字〔2010〕第38951号重审第01364号《关于第3167289号“龟博士”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裁定:第3167289号“龟博士”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特多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生效判决已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本文书还有3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