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达塔发动机有限公司(简称达塔公司)因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5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13日,上诉人达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杜**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1999年11月8日,广州市台亿企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台亿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547564号“t∧t∧”商标(简称复审商标),200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摩托车、车*、后视镜、陆地车辆用离合器、机动车减震器、陆地车辆用连接杆(非发动机零部件)、陆地车辆刹车垫、陆地车辆用传动链、车辆防盗警铃、防滑铰链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27日。
针对复审商标,达塔公司依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本文书还有3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