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马**、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将座落于鲁山县张店乡叶茂庄村梁庄、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鲁山县不动产权第0000452号第**层、第**层、第**层房屋共计859.8平方米交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4民终****号终审,该判决认定2016年5月23日之...(本文书还有1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