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与被告陕西尚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尚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4750元及利息(以91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同诉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130****8741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630000元,付款方式为:被告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设备到货、原告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付总货款的80%,10%作为质保金。2013年11月8日原告发货,2014年11月26日开具发票,2014年11月8日质保期满。被告就该合同已付款538...(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