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4日晚,上诉人杨**与同居生活的被害人朱*吃饭喝酒后,回到彝良县海子镇新营村新寨家中。杨**与朱*因琐事发生吵打,其用脚踢朱*,并使用菜刀、汤*、汤**、塑料板凳等工具殴打朱*头、面、躯干、四肢等部位,致朱*颅脑损伤合并大面积软组织损伤死亡。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杨**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出示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多名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杨...(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