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汝州市陵头镇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汝州市陵头一中)、汝州市教育体育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汝州市教育体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毛**、汝州市陵头镇第一初级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垫付设计费2万元迟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21日,被告汝州市教育体育局下属的汝州市陵头镇第一初级中学建筑宿舍楼、餐厅、该建筑房屋由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图纸设计,并要求原告垫付设计费两万元整,可由汝州市陵头镇第一初级中学及教育体育局负责给予支付。至今,该楼房已建成使用多年,但是,原告方垫付的两万元设计费被告却久拖不予支付,其行为使原告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综上所述,事实清楚,有证可据,公民的合法权...(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